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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名(stigma)的研究在西方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借呗欠款两年,后果不容忽视!如何应对?,社会心理学、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对污名研究的推进做出借呗欠款两年,后果不容忽视!如何应对?了各自的贡献。但是,学科的分野也造成了今天污名理论和实践的不同面相共存但缺乏整合的局面。本文系统梳理了不同学科关于污名的概念、模型和理论视角的演进脉络,在反思当下反污名实践的基础上探讨整合不同研究视角的可能性和路径。同时也为国内学界在充分理解西方污名研究的基础上实现对与特定疾病(如躯体残障、精神疾病、艾滋病、癌症、糖尿病、肥胖症等)、社会身份(如性别、年龄、民族以及边缘群体等)相关的本土化污名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污名 个体主义 权力 不平等 道德体验
1960年代,经由社会学家戈夫曼的解说,污名(stigma)成为一个学术概念。时至今日,针对特定人群的污名化、相应人群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因被污名化而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状况,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不容否认的社会事实。随着人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尤其是针对弱势人群和边缘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污名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不仅在关涉特定疾病(如躯体残障、精神疾病、艾滋病、癌症、糖尿病、肥胖症等)、性别、种族、特殊社会群体(如罪犯、乞丐、流动人口等)的研究中成为重要概念,而且也在反污名、反歧视的政策和社会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
1987年,台湾人类学家谢世忠借用stigma这一概念来描述台湾地区原住民被歧视的生存状况,并将之翻译为“污名”。污名概念首次进入华人学界。2000年之后,伴随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严峻的艾滋病疫情的关注,以及国内外学界在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交流,污名概念得以引入中国大陆地区针对艾滋病患者的医疗和生存问题的讨论,并逐渐出现在医学、公共卫生、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和人类学的相关研究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当长时期内,国内学界对“污名”这一舶来概念的使用处于混沌状态。这一点首先反映在对stigma的中文译法的不统一,比如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较多译为“羞辱”、“耻辱”,甚至“病耻感”,而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界则偏好使用“污名”的译法。以“耻”为核心元素的译法固然折射出中国研究者依据本文化解读stigma这一概念凸显出的文化特殊性,值得深究;但译法的不统一、对某一译法的简单沿用其实也反映了国内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参差不齐。这一状况不仅阻碍了污名理论的发展,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束缚、甚至误导了反污名运动的实践。应当说,这种状况不独存在于中国,在污名概念的原产地西方也是如此。鉴于此,对污名概念及其理论模型在不同学派互动背景下的演变进行一番梳理是很有必要的。
污名概念的来源及戈夫曼的阐释
西方学界针对stigma这一概念的语义学考古至今未有定论。但多数学者都认同stigma一词源自古希腊,意指一种图腾标记的说法。据考证,stigma最初是指用灼热的烙铁在侍奉神的人身上留下记号,具有宗教含义。后来转变为指用刺或者烙的方式在奴隶或罪犯的躯体上留下记号,以标示其社会等级、身份地位的低下。Stigma一词的含义是否存在上述变迁?这种变迁到底意味着什么?针对这些问题,虽然众说纷纭,但至少可以肯定,stigma在西方语境中是人格、身份的符号和象征这一说法应当不误。
1963年,戈夫曼第一次对stigma进行了概念性阐释。尽管许多研究者认为戈夫曼并未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但是他明确地将stigma等同于使个体异于常人的一种“不名誉”的特征(例如,躯体畸形、精神疾病、越轨行为等)。戈夫曼把stigma置于关系的框架中,在面对面的个体互动层面进行分析。他观察到,由于不名誉特征的影响,该个体被认为不能扮演既定的社会角色,也不能发挥既定的社会功能。在极端情况下,该特征使得具有此种特征的个体或人群被视为坏人、危险分子或者废物。简言之,不名誉的特征损坏了主体的身份,把完整意义上的人降低为不完整意义的人,把人变得不那么人了。
之后,戈夫曼曾以精神疾病为例再度解说stigma。他指出,在大众看来,精神病的症状(患者的不端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情景失当,属于社会越轨行为,是对规范互动行为的社会规则的违背和冒犯。精神疾病之所以成为一种污名,是因为精神病患者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共秩序的挑战和威胁。戈夫曼进一步指出,污名的存在并非为污名者的问题,而是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的缺陷。因而,在戈夫曼看来,污名是社会建构的越轨标签。不名誉的特征是由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生产出来的,把人转变为非人的并不是不名誉的特征,而是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
从戈夫曼1963年和1967年的论述来看,他对污名的解说虽然是从微观互动情景中的不名誉特征出发,但最终将污名的产生归咎于社会规则和公共秩序。显然,戈夫曼的污名发生学是基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前者具有明显的社会心理学取向,后者则引入社会学关于越轨的经典讨论对污名进行解说。戈夫曼的污名概念对后来的相关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影响不仅表现在众多学科(包括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公共卫生、医学、社会工作和政策等)引入戈夫曼的stigma概念并加以运用,而且表现为不同学派基于对戈夫曼的污名概念的局部继承而产生的歧见。
社会心理学派:个体主义和社会认知论的视角
1950年代,社会心理学家Allport开启了从认知的视角来解释偏见的传统(尤其是种族和宗教偏见)。他认为刻板印象和类型化是人类思维不可避免的产物。由于无知和人格弱点产生的自我防御心理,人们基于错误且僵化的归纳产生了针对特定人群的反感,此谓偏见。在戈夫曼之后,社会心理学家Jones等人用不名誉的“记号”替换了戈夫曼的不名誉的“特征”作为理解污名的出发点,视“标记”为“污名化”的前过程,聚焦于从“记号”到“污名”的微观动态过程。在Jones等人看来,记号并非污名,被标记也不一定意味着被污名化,从标记到污名、从被标记到被污名化的转变是经由“印象吞没”这一过程实现的。在社会互动过程中,人们以记号为基础形成了对记号背负者的整体印象,这一印象逐渐淹没了记号背负者本身。
也就是说,人们对某一记号的印象淹没了对记号背负者的整体印象,从而实现了从记号到污名的转化。因此,污名化的过程始自人们对偏离规范的越轨状态的感知和标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对越轨者的整体印象,最终完成于通过责任归因在记号与越轨者之间建立了直接的关联,进而损坏了越轨者人格和身份的完整性。Jones等人突破了戈夫曼将污名等同于不名誉特征的静态解说,用动态的互动过程置换了静态的行为环境,使用标记和印象吞没的概念对社会互动过程中污名如何产生进行了过程性阐释。
社会心理学派将戈夫曼针对污名的社会心理学取向的解说融入了本门的偏见研究传统,倾向于从个体主义和社会认知论的视角出发来解释污名的发生学。个体主义的视角分别体现在污名化的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污名化的客体来看,污名的产生取决于个体的越轨特征。人们从特定的越轨特征(“异常”与“正常”的差异)出发,在认知这一特征的基础上通过印象积累形成了对具有这一特征的个体或人群的认知,并进而结构了正常人与这一特定个体和人群(“我们”与“他者”)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模式。社会心理学派虽然承认污名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但是仍然坚持越轨特征是社会建构的基础和出发点。因此,多数污名研究聚焦于不名誉的特征,专注于解释某种躯体(比如肤色、残障等)、精神(精神疾病)或社会特征(比如民族、阶层等)何以是不名誉的。这种聚焦于特征的做法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从被污名者身上寻找污名根源的倾向,其后果是将污名逐渐固着于被污名者身上,污名似乎成为了被污名者本身的问题。
另一方面,从污名化的主体来看,由于受到来自Allport的偏见发生学的影响,污名化又被视为污名化主体本身的问题。Allport认为,尽管社会因素对偏见形成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社会因素要达成对个体的情感、态度和观念的影响作用,必然通过人格这一中介变量。因此,相较于社会因素来说,人格是形成偏见的更为直接的原因。简言之,Allport认为偏见产生自主体的人格缺陷。据此推论,偏见的主体就是存在人格缺陷的个体。因此,在污名的问题上,具有人格缺陷的特定个体或群体就成为污名化的主体,人格缺陷就是导致他们针对特定群体形成污名化态度、做出污名化行为的直接原因。
多数社会心理学视角主导的污名研究存在两方面的局限。首先,对污名与被污名双方的关注是不对称的。具体表现为,在大多数的研究中,常常只有污名化的客体(被污名者)是在场且清晰的,而污名化的主体(污名者)则处于隐形、模糊、甚至缺席的状态。由于缺少具象化的、可辨识的污名化主体,污名化主体在实际研究中常常被默认为是与越轨者相对应的所谓“正常人”,或者被简单、或模糊地处理为一般意义上的抽象的社会大众,从而忽视、搁置、甚至放弃了从污名化主体的角度来探求污名的产生和维系机制的可能性。
其次,囿于对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社会心理学派将污名从具体的社会结构和历史中剥离出来,一方面,把污名研究简化为社会大众针对特定人群的知识、态度和行为以及被污名者的态度和体验的调查,在研究方法上不可避免地走入了发展更精细的调查量表来测量相关人群的知识、态度和行为的迷局,其后果是屏蔽了从结构与制度层面理解污名发生学的可能性,导致污名概念的滥用;另一方面,则聚焦于污名化对被污名者的精神健康、社会功能的影响以及被污名者的应对策略。进化心理学派更是以心理进化基础上形成的认知结构来解释人们为什么避免与特定人群接触进而对其生存机会加以限制的现象。这些倾向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建构污名的社会结构和制度的现实,暗示了污名存在的合理性,把反污名的实践引向关注和发展被污名者如何避免、应对被污名化的情境策略和自我技术,有强化污名之虞。
历史学派:历史维度与权力概念的引入
历史学派将污名置于社会史的背景下进行考量,揭示了时间维度对理解污名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展示了将污名化主体进行具象化呈现的可能性。以麻风病为例,Gussow追溯了殖民背景下西方文化中麻风病污名的历史流变。他认为,从西方接触麻风病的早期历史来看,麻风病被污名化的历史不仅是一部西方人将外表丑陋与心智蒙昧、道德不洁相关联的历史,而且是一部西方人污名化特定种族和地域的历史(麻风病在历史上曾被西方人认为是黄种人、东方世界特有的疾病)。其后,伴随西方医学对麻风病的认知从遗传病转变为传染病,附着其上的道德意涵也随之发生了演变,麻风病从针对道德不洁者的惩罚转变为针对正常人的严重威胁。与此同时,麻风病患者也从道德污名的背负者转变为病菌的携带者、危险的制造者。相应的,西方人对地理空间的感知也发生了变化。在麻风病被视为东方病的时代,东西方之间的空间距离意味着一种安全保障和道德优越;而当麻风病被视为传染病后,空间则成为充满危险的容器和传播危险的渠道。
另一位学者Watts则从殖民地本土文化的视角出发来检视麻风病污名的演变。Watts(1997)直接将流行病的污名化归咎于西方文明的建构和帝国主义的扩张。以伊斯兰社会为例,Watts指出,在殖民碰撞之前,殖民者和被殖民者针对麻风病的看法和态度大相径庭。被殖民者的文化中不存在污名化麻风病的情形,而躲避麻风病人的观念完全来自被殖民过程中西方殖民者的文化灌输。因为,在西方人看来,不论身处何种文化,躲避麻风病人都是文明的标志,不这么做则被视为野蛮,或者至多处于半开化状态。对殖民者来说,污名化麻风病是知识与文明的象征,而污名的缺失则是野蛮与蒙昧的标志。对被殖民者来说,污名化麻风病的历史实质上是被殖民化历史的一部分。因此,在Watts看来,就伊斯兰文化来说,麻风病的污名化绝对是殖民权力的产物。无独有偶,在中世纪欧洲的农村地区也存在着相似的由于文化灌输而产生的污名化麻风病的现象。据此,Watts相信污名只不过是权力的产物。
历史学派以殖民冲突为背景,基于殖民者和被殖民者之间在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力差异来解释污名的生产,捕捉到了权力对于污名生产的重要性。借助历史维度和权力概念,历史学派一方面对污名研究中一直以来隐藏的、若隐若现的污名化主体进行了曝光:污名研究不再是被污名者的独角戏,而是实现了污名化主体和客体的同时在场互动;另一方面对污名化主体进行了重新诠释:不再将污名化的态度与行为归咎于“人格缺陷”,而是揭示了污名化主体的权力特征。但是,历史学派忽略或许回避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便殖民地污名化麻风病是源自殖民者和被殖民者的权力差异,由殖民者的文化灌输而产生,那么,在殖民地内部、或者在殖民者进入之前的殖民地是否就不存在权力差异?如果存在,那么这种固有的权力差异是否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污名的产生和存在?毕竟,麻风病只是污名化得以实现的众多载体之一。
社会学派:权力,结构与不平等
从早期来看,社会学派继承了戈夫曼用越轨解说污名的传统,在象征互动论的框架下使用标签理论来阐释污名,关注社会如何经由语言、符号不断建构越轨行为内涵的过程。Scheff(1966)指出越轨标签改变了人们对特定个体的感知和角色定义,而“越轨者”对社会拒斥的反应则进一步固化了自身的“越轨者”角色,强化了自身的越轨行为倾向,导致无法恢复正常的社会角色。Link等人(1989)改进了标签理论,指出标签内化和社会歧视的结合导致被贴标签者的社会退缩,进一步恶化了自身的生存处境。
从1990年代开始,社会学派对污名的解说超越了微观社会互动层面,倾向于强调宏观的经济、政治和历史等因素对污名产生的影响。如果说Gussow和Watts揭示了权力概念对于理解特定历史时期、特定文化背景中的污名现象的必要性,那么社会学派则指出权力是理解污名的唯一有效路径,并且暗示了依据这一路径对污名进行解释的普世性。Alonzo和Reynolds对基于“正常”与“异常”、“规范”与“越轨”之间的抽象差异解说污名的路径进行了批判。他们指出,污名的核心内涵是被污名化群体的生命机会受到制约,具体表现为自由、不受束缚地参与社会互动并从中获益的渠道被堵塞。
Link和Phelan将基于社会结构的权力概念引入污名研究,指出污名完全是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产物。他们认为,污名由标签(标记差异)、刻板印象(负面印象)、认知区隔(区别他我)、地位丧失(社会贬低、自我贬低)和歧视(社会排斥)五个要素共同构成,而权力(他我之间的权力差异)则直接决定了这五个要素是否生产出污名。在Link和Phelan看来,污名是权力差异的产物,表现为权力的优势阶层与弱势人群之间的关系。
简言之,只有在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上处于优势地位的阶层才能污名化相应的弱势人群,而绝不可能是相反。如果说心理学派的污名研究是从不名誉的特征入手解释被污名者的社会生存状态,强调特征的差异生产出社会地位和权力的差异,那么社会学派则正好相反,从人的社会生存状态入手解释污名者的不名誉特征何以产生,强调社会地位和权力的差异生产出特征的差异。因此,由于权力概念的引入,作为污名化主体的社会这一抽象概念被注入了实质性内容———权力,而污名也不再只是越轨状态与社会规则、公共秩序之间差异的标记,而是权力结构下不同权力阶层之间的冲突表达形式之一。
Parker和Aggleton(2003)指出污名和歧视是一种社会过程,要理解这一社会过程,并进而破解反污名实践在当下面临的困境,必须引入社会学的视野,关注污名和歧视的结构性维度,把污名和歧视与权力和支配这样的概念关联起来。与前述强调污名是权力产物的学者不同,他们更强调污名具有生产和再生产权力关系的能力。对他们来说,污名研究更重要的主题是关注个人、群体和国家如何利用污名进行社会不平等的生产和再生产。Corrigan等人(2004,2005)以精神病患者为例,直接指出宏观社会层面的结构性歧视(政策层面的制度性歧视)是导致患者生存和发展受限制的关键所在。
社会学派将污名置于社会结构和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解说,敏锐地指出了污名的实质是社会不平等,并且揭示了社会不平等与污名交互生产的事实。社会学派的解释框架无疑是对社会心理学派认同的社会认知论和个体主义路径的纠偏,但是社会学派强调权力是理解污名的唯一路径,具有强烈社会批判色彩的政治经济学模型使得这一取向也存在相当的风险。如果说社会学派保持了对污名与社会不平等之间的生产和再生产关系的警惕,那么我们也应该对社会学如何利用污名这一概念及其研究来进行社会批判话语的生产和再生产保持足够警惕。不论是将污名归咎于社会不平等,还是强调污名具有社会不平等再生产的能力,都存在着劫持污名的可能性,其后果很可能是滑入社会批判话语的权力黑洞,污名沦为社会批判的又一个工具,而对污名本身的关注在此过程中则被有意或无意地消解掉。同时,社会学派也回避了同一权力阶层内部是否存在污名现象的问题。如果存在,社会学派现有的权力框架显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解释。
社会心理学和社会学污名研究传统的整合尝试
一、偏见与污名
长久以来,社会心理学和社会学是污名研究的两大重镇。从根源上来说,社会心理学的污名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心理学家Allport开启的以认知解说偏见这一研究传统的影响,而社会学的污名研究更受戈夫曼以社会规范和公共秩序解说越轨的启发。基于不同的理论模型,两者针对污名现象也开出了不同的药方,前者强调污名化双方的知识、态度和行为变迁;后者强调社会结构和制度变迁。如前所述,不论是社会心理学的传统,还是社会学的传统,在理论上都存在明显的缺陷。
针对这一状况,部分研究者作出了整合不同研究路径的尝试。Stuber(2008)等人阐释了这种整合的可能性和重要性。她们认为污名和偏见两个研究传统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概念差异,而是各自感兴趣的研究对象有所不同。从传统来看,污名研究的研究对象是以面部畸形、艾滋病、身材矮小、精神疾病为特征的这一类“不同寻常”的人群;而偏见和歧视研究则以性别、年龄、种族和阶级特征人群为研究对象。Stuber等人认为,在歧视对边缘群体造成的精神和社会压力这一问题上,两类模型各有所长:偏见模型擅长处理可见的不公平对待在人际互动层面对边缘群体的躯体和精神状态的影响,而污名模型更擅长的是在即使主体没有遭受明显的不公平对待的场合,由于污名内化造成的对主体健康状态的影响。另外,偏见模型在无意识种族主义研究方面(以美国为例,公开的种族主义偏见和歧视的表达式微,但无意识的种族主义仍然存在)取得的研究进展有值得污名模型借鉴的地方。鉴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Stuber等人指出在污名研究传统和偏见研究传统之间搭起一座桥梁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Phelan,Link和Dovidio(2008)在分别梳理偏见和污名研究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可能的整合方案。他们认为污名与偏见的社会过程是极其相似的,因而这两类模型之间存在相当多的共同之处,实为一体;差异则主要表现在关注焦点和侧重方面。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偏见研究主要以种族问题为主题,关注剥削和统治驱动的社会过程;而污名研究则主要关注越轨行为与身份,疾病与残障,关注社会规范和疾病预防驱动的社会过程。在此基础上,Phelan等人尝试对两类模型进行整合,其路径是建立以偏见与污名的三个社会功能为基础的研究类型学:剥削与统治,规范强制和疾病预防。他们认为对功能的关注将有助于增进对污名和偏见概念的深入理解,并更有效地指导实践。
二、污名与歧视
Yang,Cho和Kleinman(2008)则倾向于在区分污名和歧视的基础上对相关研究进行梳理,也进行了尝试整合的努力。他们认为污名与歧视两个概念密切相关,但也存在重要区别。首先,从传统上来说,污名主要指行为越轨和躯体异常,歧视更多的指某种社会特征(种族、性别和社会经济地位等);其次,污名主要指涉个体特征,而歧视对应于群体特征;第三,污名主要关注被污名者本身,而歧视则聚焦于歧视主体的责任。Yang等人进一步指出,不同学派不外乎在三个层面对污名进行定义:个体的内在心理过程,个体和群体间的社会互动过程,基于文化和政治层面的宏观社会过程。他们认为,不同学派对污名的定义存在两个路径:一个是建立污名的类型学,一个是解析污名的构成要素。至于解说污名的模型,Yang等人认为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从基于个体体验解说污名,包括戈夫曼的模型,社会心理学的模型、社会学的模型(主要指标签理论);另一个从社会的视角出发,使用社会结构、制度、社会控制、权力再生产等概念解说污名。
Stuber和Phelan等人整合不同研究传统和模型的倡导和尝试不能不说切中要害。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虽然承认污名和偏见研究的不同学科起源,但似乎都试图淡化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之间的学科差异,直接切入污名与偏见研究的整合。不过,结合他们对不同研究传统和模型的梳理来看,与其说他们在淡化学科分野,不如说他们造成了某种混淆,又或者说,他们的表述呈现了某种事实上的混沌局面。Yang等人对不同模型的梳理则证实,当下许多研究中污名、歧视等概念混用、不加区分的情况并不鲜见,所谓的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传统和模型也早已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关于污名、偏见或者歧视的研究已经很难用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的学科界限来加以区分:在污名研究中也存在社会认知论的元素,而在偏见研究中也有对社会过程的强调;不论社会心理学还是社会学的模型也都可能采取个体主义的视角。面对如此“交融”的状态,如果单纯从社会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学科界限出发进行研究传统和模型的梳理和整合,不仅缺乏整合的现实基础,而且缺乏整合的现实意义。但是,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不论何种研究传统或模型,从个体主义视角出发、抑或从社会的视角出发解说污名,这两者之间的分野仍然清晰可辨。这种分野到底意味着什么?对当下反污名运动的实践的反思也许可以给我们提供某种启示。
对当下反污名运动的反思:以污名化对抗污名化
Parker和Aggleton(2003)曾经总结,大多数的污名研究不仅不加反思地沿用粗浅的词典式定义,而且受限于戈夫曼式的社会心理学取向,强调社会认知和个体主义的视角,将污名还原为由于错误的知识和信息导致的污名化态度,不仅局限了对污名的理解,而且误导了以消除污名为目标的干预实践。他们认为,当下反污名实践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污名是社会认知的产物,如果污名化是不合理的社会现象,那么产生污名的社会认知就必然是有偏差的,是需要纠正的。
因而,消除污名的路径就要从改变有偏差的社会认知的角度来寻找,而有偏差的社会认知又被归结为认知主体的信息源或者(和)信息传播方面的缺陷。因此,消除污名的办法就是以正确的方式给认知主体提供完整而正确的信息。传播正确的知识,改变人的观念和态度,这一理念指引着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反污名运动的实践。比如,强调提供正确的信息和知识,减少焦虑和恐惧,倡导同情、宽容的社会心态,鼓励接触,增强被污名者应对污名的技巧。但是,这些基于社会认知论的反污名干预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收效甚微。
基于社会心理学派的个体主义和社会认知论的视角,当前的反污名运动在实践中倾向于将想象中的具有人格缺陷的个体或人群(比如无知者、缺乏同情心的人)作为想当然的教育和改造对象。无知者被认为因缺乏正确知识而歧视被污名者,需要进行知识教育;而缺乏同情心的人则被认为因不宽容而排斥被污名者,需要进行道德教育。这样的逻辑和做法在实质上无异于沿用污名化的逻辑,重复污名化的实践,再度制造了“他者”并加以污名化。
以精神疾病为例,如果我们认为污名化患者是出于无知或者不宽容,那么如同无知的人、缺乏同情心的人认为患者被污名化是由于患者本身的疾病或罪有应得,“我们”则认为歧视是由于无知者、缺乏同情心的人本身的“缺陷”而造成。如同患者是无知者、缺乏同情心的人制造的他者并加以污名化,那么无知者、缺乏同情心的人就是“我们”制造出的另一个他者并加以污名化。简言之,当前反污名运动的实质是:为了解释和应对污名,“我们”制造了第二个他者,把制造第一个他者加以污名化的罪责归咎于第二个他者,并将其再度污名化。这才是目前试图以单纯的宣传教育来遏制、消除污名做法的实质,也是其收效甚微的根本原因所在。
作为当下反污名运动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源,社会学派的框架也面临着与心理学派相似的风险。如果说社会心理学派制造了第二个他者(无知者和缺乏同情心的人)并加以污名化,而将污名完全归咎于帝国主义和殖民者的历史学派重复了制造第二个他者(殖民者)来承担第一个他者(被殖民者)的罪责的逻辑,以污名化殖民者的方式来解释被殖民文化中的污名化现象,那么,社会学派则是以污名化社会制度背后的权力阶层的办法来解释和对抗针对弱势人群的污名化。如果是这样,那么社会学派在这里遇到了一个致命问题。按照社会学派的污名发生学解释,权力差异产生污名,只有权力阶层污名化弱势阶层的可能,而绝无相反的情况。
因此,按照社会学派的逻辑,污名化权力阶层不仅不具备现实可能性,更是自相矛盾的。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学派将污名归结为权力差异和社会不平等的解释在指出污名产生的根本原因的同时,也暗示了消除污名的终极方案:消灭权力差异,终结社会不平等。但是问题随之而来,即便我们认可这一终极解决方案,那么当下我们该如何面对污名问题?政治经济学的框架给出了赋权的药方:被污名化人群建立自助组织,发展自我认同,鼓励自我表达,主张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实践证明,如同污名研究存在被社会批判理论劫持的可能和事实,赋权运动被少数个人或群体劫持的现象也不鲜见。而且,赋权运动在不同的被污名化群体之间制造出新的权力差异和社会不平等也已成为不容否认的现象。
上述反思揭示出一点,不论是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还是社会学的视角出发,不论是批判特定个体或群体,还是批判社会制度或特定社会阶层,相关理论及其指导下的反污名运动都存在一个悖论:以污名解说污名,以污名化对抗污名化。由此可见,从根本上来说,当前的污名研究和反污名实践迫切需要的不是对这两种所谓传统或者模型进行整合,而是需要一种思路上的超越,超越将一部分人(被污名化的人)的问题(被污名化)归咎于另一部分人(污名化的实施者)的思路。
人类学的视角
一、人的分类:“我们”与“他者”
社会心理学家Jones等人曾经观察到标记与被标记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因而认为基于污名化形成的社会关系并不少见;或多或少,所有人都有污名化和被污名化的体验。这一表述实际上暗示了将污名理解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的可能性。遗憾的是,Jones等人的洞察仅仅停留在了“可能性”的层面。根据前述对污名理论以及反污名实践的反思,我们似可总结,“以污名解说污名,以污名化对抗污名化”的症结所在是把貌似一部分人的问题归咎于另一部分人。更准确地说,其实质在于,面对某个“他者”的问题,“我们”寻找、建构另一个“他者”并归罪于他们。不论偏见、歧视或污名,仿佛都是某个“他者”的问题,从来不曾是“我们”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当下污名理论及其实践陷入了不断建构、归咎于“他者”的死循环。这也意味着,我们与他者的区分成为了理解污名的关键所在。什么是“我们”?什么是“他者”?“我们”与“他者”之间的区分究竟如何形成?这种区分到底意味着什么?回答这些问题对于理解污名现象至关重要。而面对“我们”与“他者”这一人类学的经典议题,人类学的视角和相关讨论显然不容忽视。
根据对部落社会中分类现象的分析,涂尔干和莫斯指出,分类是一种社会习俗:在原始社会中,人类通过分类建立起秩序,进而认识自身和世界;人是在对自身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产生了对周遭世界的分类。因而,人的分类决定了自然世界、时空的分类,而不是相反。按照这一思路,污名的形成过程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特征的分类决定了人的分类,但事实上是人的分类决定了特征的分类,并在这一过程中赋予了某一特征以“不名誉”的内涵。
基于不同的解释路径,社会心理学的视角倾向于将污名还原为某一特征,从特征出发寻求解释污名的形成,而人类学则倾向于将污名还原为分类这一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从人的分类出发解说“不名誉的特征”以及污名的形成。社会学的视角虽然也是从人的分类(社会阶层)出发解释污名,但是仅基于权力差异来理解人的分类的路径太过局限。人类学的视角基于一般意义上的人的分类来理解污名,承认了污名现象的普遍性,暂时搁置了针对污名现象的价值判断,避免了落入归责并寻找替罪羊的窠臼,为消解污名与特定“他者”之间的想当然的关联,进而把污名转化为“我们”的问题进行考察提供了可能性。
二、危险与道德的关联:危险的道德化
Douglas承接了涂尔干的分类研究传统,并受到埃文斯-普理查德关于赞德人如何归因苦难研究的启发,借助污染理论进一步解说了分类何以建立秩序的过程。Douglas(1966)认为人类通过分类建立起正常与异常的边界,并赋予其价值内涵。所谓异常就是人或物没有出现在应该出现的位置,是对分类边界的混淆,成为一种“污染”,违背了分类建立的秩序,被体验为一种危险。面对异常,人们通过各种方式(消灭异常、净化仪式或者正常化)来迫使异常“归位”,实现“洁净”,重申分类规则背后的价值和道德,维持和强化社会秩序。通过针对不同社会的比较,Douglas揭示出,特定社会应对异常的方式实际上折射出该社会中社会关系的封闭或开放程度。在此基础上,Douglas发展出格栅-群体分析模型,延续了涂尔干的思路,强调社会互动模式与道德世界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
1980年代,Douglas针对当时颇为流行的风险(risk)研究进行了批判,指出那种认为“原始人以道德化的方式理解和应对危险,而现代社会则以科学知识消解了危险与道德之间的关联,以价值中立、道德无涉的科学方式来应对风险”的观点不过是一种假象,是基于所谓客观科学知识的偏见。现代社会的科学主义信仰很快被现代科技本身制造的危险颠覆。Douglas认为涂尔干针对原始部落社会的分类研究以及自己对洁净与危险的解说同样适用于现代社会:风险只不过是现代社会版的“危险”。不论原始部落还是现代社会,面对危险人们总是基于个体的行为、特征以及社会刻板印象来追问原因,寻找责任人。道德化解说、应对危险的做法一直都存在。危险与道德之间的关联并非源自人类知识的欠缺,而是人类道德关怀的体现
Duglas提出了以危险的道德化、政治化定义污名的新路径。按照她的理解,“妄图去掉危险话语中的道德意涵,无异于天真地要求“完美的爱”;意图消除所有社会排斥行为,则等同于对污名视而不见”。基于污染理论,Douglas指出污染的概念就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在集体主义倾向的社会中,中央垄断了对秩序的解释,面对不幸事件,被排斥的群体承担了替罪羊的角色,弱势群体被认为是危险的传染源(包括身体和道德两个层面),应该被隔离、监管和惩罚而在个体主义倾向的社会中,由于对苦难的归因相对发散(例如,个体道德问题、社会竞争、个体能力不足等),弱势群体及其苦难被忽略、视而不见。在这种情形下,消除污名化只会使被污名化的群体进一步隐形化,同时让统治阶层更加心安理得。毕竟,“不被分类就不会被辨识”。Douglas的这些论述揭示了从人类学视角理解污名的关键:首先,污名即危险的道德化、政治化,是人类体验和应对危险的方式。其次,污名具体表现为基于人的分类产生的社会排斥,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不可能完全消除。最后,污名在不同社会、文化中的具体表现方式存在差异,需要进行比较研究。
三、污名的文化内涵:跨文化的视角
医学人类学家凯博文在区分病(disease)与疾(illness)的基础上,强调从患者的角度探寻疾病背后文化内涵的重要性。与特定疾病相关的污名的存在恰恰证实了疾病具有文化内涵这一论断。针对与精神疾病和其他疾病相关的污名,凯博文(1988)指出关注污名背后的文化内涵是极其必要的。“躯体的畸形和精神病患者的古怪行为之所以被污名化,是因为它们违背了关于什么是可接受的人的外表和行为的文化习俗,同时唤起了另一些文化范畴:丑陋、可怕、异类和非人”。因此,“污名帮助定义了特定群体的社会身份”。接受被污名化的身份使得患者在与家人和医疗人员的互动中感到羞耻。针对中国社会中与精神病相关的污名现象,凯博文写道:“精神病污名是如此的强势,以至于受到影响的不只有患者,还包括他们的家庭”。基于中国和美国之间的比较,凯博文揭示了污名的社会发生学可能存在差异:在中国,精神病导致的社会关系网络断裂是患者及其家庭被污名化的主要原因;而在美国,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对疾病造成个体能力缺陷的感知。
从跨文化的视角出发,Yang,Kleinman,Link,Phelan,LeeandGood等人指出污名虽然是一种普遍现象,一种共享的存在体验,但对于特定文化中的污名现象,污名的形成原因、维系机制都需要从地方道德世界中去寻找。以精神疾病为例,Yang等人对中国和美国患者的污名体验进行了比较,指出在两个文化中患者因被污名化而遭受歧视、拒绝和贬低的体验是相似的,但由于维系两个文化的价值、情感的差异,作为道德体验的污名也存在差异。在中国文化中,被污名化的不只患者,还包括其家庭成员、亲属,甚至整个关系网络。因此,社会关系网络的解体成为精神疾病污名的重要表现形式,而面子、耻辱等概念在理解作为道德体验的污名中具有重要意义。在美国文化中,个体的自由与独立是更被珍视的价值,自由的丧失、独立能力的削弱在患者被污名化的过程中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Yang等人将污名定义为道德体验,揭示了基于文化理解污名的重要性。
YangandKleinman(2008)以中国的精神分裂症和艾滋病患者为例,进一步阐释了面子观念如何促成疾病导致社会关系网络瓦解的社会过程。他们认为,由于疾病产生的丢脸和耻辱造成了基于面子的社会关系网络的解体,宣判了患者及其家庭、亲属的社会性死亡,并且阻碍他们运用社会资本重建、恢复和利用社会关系网络。
四、作为结构暴力的污名:社会批判的视角
1980年代之后,随着批判视角的引入,在“文化”之外,“社会”在人类学关注疾病、健康和医疗问题上的重要性得到重申和强调。Farmer在针对海地的艾滋病研究中指出,随着艾滋病疫情的发展,面对艾滋病威胁的日益临近,海地人归咎与责难的对象经历了从外国人(美国游客)、邪恶的国家统治者(阴谋论,以艾滋病打击、控制异见分子),到地方世界的道德败坏者的历史演化。围绕艾滋病发生的归咎与责难社会过程充分说明污名是结构暴力的产物,而针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实质上就是针对边缘群体的污名化。要理解污名现象,就要理解面对危险和威胁,究竟谁是应该被归咎和责难的对象。
Castro和Farmer批判流行的污名概念是去社会化、去背景化的,“脱离更大的社会过程来理解污名,就是无视污名的历史根源和社会背景”,指出结构暴力应该成为研究艾滋病污名的概念性框架。根据在巴西的针对儿童污名体验的研究,Abadia-Barrero和Castro指出,以贫困、种族主义以及社会地位、性别、年龄不平等为形式的结构暴力对儿童的污名体验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进一步强调结构暴力应该成为污名研究的基础框架。
遵循这一路径,Beih对巴西艾滋病患者的生存状态进行了深刻描述,揭示这些患者以前人类(ex-human)的形态在地理、社会与精神层面均生存在社会遗弃地带。Fassin针对南非艾滋病患者的研究则描画了患者的艾滋病体验是如何在以社会不平等为特征的历史和政治背景下形塑的。
五、作为道德体验的污名:第二种秩序与危险
人类学以文化解说污名的路径将污名置于地方世界的文化背景中,而批判视角的引入又将文化置于历史和宏观社会背景下。污名现象与特定时空下的特定社会群体的关联是不容置疑的;但是,污名现象的普遍性又决定了对于污名的理解必须要有一个超越特定时空、特定载体的视角。在此方面,凯博文(2006)接续和推进了Douglas开启的基于危险与道德的关联理解污名的路径,将污名置于道德体验的层面来理解,突破了基于文化、社会维度解说污名的框架桎梏。他认为,“当我们深信的价值和情感受到威胁时,危险就出现了。而当人们感知到这种危险时,他们自身会变得更为危险。为了保卫他们最珍视的东西,他们可以做出任何事情。面对这种张力,自我被重塑,最平和的人也会变得暴力,甚至参与各种压制或反人类的罪行”。
凯博文对人类历史上的反犹、种族大屠杀、911之后美国进行的反恐和伊拉克战争进行了深入剖析,揭示了这些反人类行为背后相同的社会逻辑:当人们秉持的道德秩序受到威胁时,对社会失序、政治动荡的恐惧,与各种谣言交织在一起,人们把危险与特定的“他者”直接关联起来,归咎于他们,将其污名化,建立起更为致命的“第二种秩序”,制造出更大的危险,积极参与或者默许针对这些作为替罪羊的污名化“他者”的毁灭行为。这一社会逻辑传递的信息冷酷而清晰:“为了保卫我们的生活和我们自身,我们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如果我们感受到严重的威胁,我们就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实施暴力,甚至进行预先报复”。
凯博文的分析对重新理解污名提供了重要启发。在他看来,污名的社会逻辑就是:当我们感知到自身的道德秩序受到威胁时,我们通过污名化将危险归罪于特定他者,污名化不仅为我们提供了顺手可及的替罪羊,而且将我们针对污名化他者的暴力合法化。在Douglas以危险的道德化解说污名的基础上,凯博文进一步指出,污名还意味着道德化危险的合法化,以暴力和危险应对暴力和危险的合法化,这才是污名的危险所在。凯博文接着指出,不论恐怖还是反恐都是基于地方道德秩序的,都是危险的,并且以反恐或防恐为由生产出的第二种道德秩序制造了更大的危险。只有借助人类学的视角,通过理解个体或群体在特定处境中如何追寻他们的生活,才能揭示他们最珍视的价值与情感,也才有可能理解并超越道德秩序的地方性。
随后,Yang,Kleinman,Link,Phelan,LeeandGood(2007)进一步强调了从道德体验的角度理解污名的必要性。他们将道德体验定义为身处地方社会世界中的行动者认为的最重要的东西,也是同时理解污名化主体、客体行为的关键。在特定的地方社会世界中,什么是最重要的?什么对之构成威胁?不论是污名化的主体还是客体,都有着共同的道德体验。污名即构成了对个体、群体珍视的价值、情感的威胁。Yang等人认为污名化不只是针对社会弱势、边缘群体的反应,也不只是基于文化潜意识的一种解释,更是一种由于对威胁的感知、对未知的恐惧而产生的策略性行为。“这才是污名如此危险、如此顽固、难以遏制的原因所在。对于被污名者来说,污名意味着痛苦,对于污名者来说,污名似是一种情感性的、自然而然的反应,不只源于自我保护的心理防御,更是来自有关存在的、受到威胁的道德体验”。
结语
从污名研究的历史来看,社会心理学偏向从个体主义的视角出发来理解污名,社会学则倾向于从宏观社会结构、制度的维度来解说污名。两者对污名研究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但受限于视角的差异,各自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更为重要的是,不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方面,两者都可能导向一个共同的逻辑悖论:以污名化解说污名化,以污名化对抗污名化。人类学介入污名研究,一方面主张从人的分类、人类如何感知和应对危险这一普遍现象出发理解污名,从认识论上提出了从“我们”而不是“他者”出发理解污名的可能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基于危险与道德的关联,通过道德体验的概念将污名重置于地方社会世界中,从方法论上提出了跨文化的比较视野和基于文化实践的路径对于理解污名本质、运行和维系机制的重要性。
污名研究的复杂性表现为基于不同概念、理论和模型的研究路径相互间的分野,而在不同研究路径指导下,反污名实践的预期与效果之间的落差则凸显了污名研究的紧迫性。必须承认,污名现象本身的复杂性是造成当下污名理论与实践困境的根本原因。污名现象涉及到躯体、心理、情感、认知、价值、制度诸多层面,与此相对应的,污名研究及其实践也有待于个体、社会、文化等多元视角的整合以及跨学科的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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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金华,哈佛大学人类学博士,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讲师